第五条

已废止

从事生产、销售、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农民销售自产的、未经加工的农副产品;

(二)经批准设点销售季节性农副产品;

(三)经批准开办各类商品展销会;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