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对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禁止动用、调换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易腐烂、易变质及其他难以保存或者不宜保存的物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留取证据后,可以依法先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妥善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物经认定不属于直接用于无照经营的,应当将拍卖、变卖所得退还当事人。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