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第五章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第四十一条有效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一)不按照规定持证上岗执法的;(二)不依法履行岗位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行政执法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的;(四)粗暴、野蛮执法的;(五)对控告、检举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六)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