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实施本条例的具体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承担本部门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工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