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第四章 行政执法考核与监督第三十条有效被评议考核单位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对评议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议考核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负责评议考核的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负责评议考核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并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诉单位或者个人。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