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第三章 行政执法规范第十五条有效行政执法主体作出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告知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且给予其陈述申辩的机会;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时,应当依法告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期限和途径。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