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五章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六十六条已修改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东莞市、中山市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适用本条例有关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规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