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