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