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禁止开展有奖销售活动的处罚,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