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利工程管理第九条已修改防洪排涝、农业灌排、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以社会效益为主、公益性较强的水利工程,其维护运行管理费的差额部分按财政体制由各级财政核实后予以安排。供水、水力发电、水库养殖、水上旅游及水利综合经营等以经济效益为主、兼有一定社会效益的水利工程,要实行企业化管理,其维护运行管理费由其营业收入支付。国有水利工程的项目性质分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