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的领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理顺管理体制,明确责、权、利关系,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及正常运行。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