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利工程保护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因建设需要迁移水利设施或造成水利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补救措施或按重置价赔偿;影响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维修费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