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销管理第十九条有效纯碱、烧碱生产用盐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合同订货并限于纯碱、烧碱生产企业内自用,不得转让或者销售。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