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九条已修改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须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经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2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