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五条已修改人大常委会根据本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任免专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有关职务。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2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