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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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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第五条

已修改

人大常委会根据本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任免专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有关职务。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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