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二十二条已修改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2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