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二十条已修改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认为本级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经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省人大常委会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可以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2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