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八章 附则第七十一条已修改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消防安全责任参照本办法中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一)经营、使用公众聚集场所的;(二)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场所的;(三)经营、使用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或者建筑层数两层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场所的。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