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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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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已修改

铁路、交通、民航系统的消防工作,由其设立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工负责。管辖范围不明确的,由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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