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九条已修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检举人、控告人。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