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消防业务经费和消防设施维护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事项,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