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应当健全火灾风险防范机制,保证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保障公众安全,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保险人应当在承保前对投保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在保险期间内,及时向投保单位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安全隐患的书面建议。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