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建筑物或者场所出租使用的,产权单位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场所或者建筑物符合消防安全条件,与使用单位或者承包、承租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以书面形式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的,产权单位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使用单位或者承包、承租单位对使用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