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监理单位及其监理工程师与被监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件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接该工程的监理任务。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