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二章 监理单位与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已修改监理单位及其监理工程师与被监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件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接该工程的监理任务。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