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危害水资源安全、损坏水工程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