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开发、利用地下水的原则,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工业、农业、生态环境用水和其他行业用水。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