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保护第十六条已修改在沟道、渠道、湖泊等水域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的,应当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书(表)进行审批。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