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用人单位在接受监察、处理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