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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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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

第九条

已废止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收购、出售、邮寄、加工、利用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按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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