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九条已废止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收购、出售、邮寄、加工、利用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按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