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已废止违法经营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经营利用许可证。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