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已废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违反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的行为时,有下列职权:(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违法的行为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制作询问笔录,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二)调查违法行为的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单、记录及其他资料;(四)可以查封、扣留违法经营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违法行为使用的物品及工具、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单、记录及其他资料。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