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已废止各部门依法扣留、没收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当及时移交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