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完成、转化职务创新成果的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

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职务创新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一)将职务创新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该项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六十的比例;

(二)利用职务创新成果作价投资的,应当从该项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六十的比例;

(三)将职务创新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转化该项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

国家设立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对完成、转化职务创新成果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奖励和报酬份额不低于本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国家设立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对完成、转化职务创新成果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