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的信息查询、服务推介等服务。
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购置、建设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在完成安装、调试验收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名称型号、应用范围、服务内容等基本信息提交给省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
鼓励管理单位将以社会资金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基本信息提交给省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
省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应当自收到基本信息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布。
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向社会提供共享服务的,可以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收取运行费,并可以根据人力成本收取服务费,服务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由单位统一管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