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第二章 研究开发与创造成果第十二条已废止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应当依法履行共享使用义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自主创新活动提供共享服务。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的激励机制,鼓励以社会资金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所在单位向社会提供共享服务。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共享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展自主创新活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