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应当编制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明确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计划、目标、进度,并经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联合有关部门组织的专家委员会进行论证。

经批准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编制的方案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

通过消化吸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独特核心技术、形成自主创新能力,应当作为对引进重大技术、装备进行评估和验收时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