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以及有关协同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挪用、贪污、侵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