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销售、出版、展示、发行未取得审图号的本市地图及地图产品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地图印刷完成后未报送存档的,由测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未补报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