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测绘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销售、出版、展示、发行未取得审图号的本市地图及地图产品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地图印刷完成后未报送存档的,由测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未补报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