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由测绘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擅自发布本市行政区域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二) 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施测前未按照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

(三) 未经测绘成果所有者许可,擅自使用或者向第三方提供使用的;

(四) 未按照测绘项目金额实行招投标的。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