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测绘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旗县区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市测绘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负责其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民政、财政、规划、城乡建设、交通、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人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测绘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