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晋祠保护条例第十条已修改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晋祠重点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设置明显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保护标志。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