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和区(县)卫生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

爱卫会、教育、文化、公安、交通、商业等有关单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卫生行政主管机关做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工作。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