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