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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文物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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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已修改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和制止破坏文物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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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