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城乡建设规划、海关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