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文物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商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文物的购销经营活动,由依法设立的文物商店进行;文物的拍卖经营活动,由依法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的拍卖企业进行。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的购销、拍卖等商业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