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使用该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组织应当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负责修缮、保养和安全管理,并接受文物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宗教组织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