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设立水路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能够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营运船舶;

(四)有与经营业务和范围相适应的自有资金;

(五)符合国家有关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水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确定客船沿线停靠站点。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