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资格管理第八条已废止设立水路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能够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营运船舶;(四)有与经营业务和范围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五)符合国家有关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水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确定客船沿线停靠站点。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