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行为规范第三十条已废止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的航线、航次、停靠站点提供服务,不得擅自改变客运航线或者增减航次、停靠站点。确需改变客运航线或者增减航次、停靠站点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由沿线各客运站予以公告。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临时取消航次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航次或者退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